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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脈動
交通部觀光局
旅行業各項費用須明列
報導日期:2009-04-27         

交通部觀光局於4╱3召開研商「旅行業代收燃油附加費、機場稅等費用之資訊揭露事宜」會議,提醒會員旅行社應遵照會議結論辦理,以免受罰。



根據會議的結論指出,旅行業者在銷售機票時,其刊登於網站或是在報章雜誌之公告價格,除了機票費用外,應將代收之燃油附加費、機場稅等稅金資訊標明,不得有超收或巧立名目之行為。另外考量航空燃油價格以及匯率價差等因素影響,以至於各家收取匯率時有不同的情形,因此觀光局也要求加註「燃油附加費實際費用金額,以航空公司開票當日價格為準」等字句,以減少爭議。



根據旅行業在銷售國外旅遊產品時,其刊登於報紙或是網站的價格,基於業者行政作業實際情形,建議參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5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以一口價方式報價及標示原則。另外,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24條第2項第7款,「旅遊前所需繳納之全部費用,應載明於契約書」,已有明確規定,如有其他如雜支、行政費等名目收費,亦要詳列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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