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大陸直航班機互搭/轉搭原則及作業辦法
謹公告華航集團大陸直航班機各航點間互搭,及與聯程票間轉搭之原則及作業辦
法如下:
●開票地點 : 台灣地區。
●搭乘日期 : 2010年07月01日 ~ FURTHER 。
●適用票種 : CI/AE本票(297/803)FIT各類票種,但BP/GV/ID/AD等折扣票不適
用,或機票另有限制註明者,不適用此互搭或轉搭原則。
●實行辦法 :
A.互搭:下述回程航段,CI/AE可直接互搭,不須背書轉讓或改票。
直航航班訂位艙等須依原機票上CI/AE航段之訂位艙等訂位。
a. HGH/NKG/NGB-TWN 三航點可互搭。
b. PVG/SHA-TWN可直接搭乘PVG/SHA/HGH/NKG/NGB-TWN。
c. CAN/SZX-TWN CAN及SZX 二航點可互搭 。
d. CAN/SZX-TWN 可直接搭乘HKG-TWN。
e. XMN-TPE/KHH 可互搭 。
B.轉搭 : CI/AE本票(297/803)啟程已使用,回程轉搭目的地不變。
a. 原回程為直航班機改為港轉正班機 : 請洽原開票旅行社或華航票務櫃抬。
b. 原回程為HKG/SEL/XMN轉正班機改為直航班機 : 不改票、不收費、不
退價差及稅金;訂位時請依原聯程票CI/AE航段訂位艙等訂位。
C.轉搭/互搭機場稅收取(不含燃油附加費及兵險等其它稅項) :
因各地機場稅不同,如票上已代收之稅金與實際搭乘航段稅金不同且不足
時需予補收,原付之稅金則於搭乘後,至華航票務櫃檯辦理退費。
D.持頭等艙/商務艙機票自願降等互搭/轉搭:
搭乘後,需以NET差計算是否可核退價差,並依一般自願降等退票作業
辦法辦理。
E.注意事項 :
a. TWN定義為 :TPE/TSA/KHH/RMQ。
b. TPE/KHH(TSA)-PVG(SHA) v.v.,除適用回程互搭外,出發航段亦可互
搭。(但機票另有限制註明者,不適用此互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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