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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申根簽證注意事項及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申訴程序 (2009/6/3)

申請申根簽證注意事項【相關資訊僅供參考,有關規定仍應以各國駐我國使領館或代表機構或其外交部公布者為準。駐台使領館及代表機構名錄請參考外交部全球資訊網(www.mofa.gov.tw)外交資訊。】

  1. 查申根簽證分為5種:A類為機場轉機簽證(不得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B類為過境簽證(可入境申根國),一次或兩次(多次須申請特 許)、停留期限為五天;C類為短期停留簽證(可適用多國,即一般我國人申辦者),分單次及多次,停留期限為90天;D類為單一國家長期停留簽證(僅限於單 一國家使用),僅有單次、簽證效期三個月,未取得當地居留證前出境並擬再入境者,須重新申請簽證,取得居留證後,可持憑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短期停留;D+C 類為長期單一國家(D)與短期多國簽證(C)合併,其短期多國申根簽證之效期總共僅有90天,期滿後僅適用其D類長期簽證,並僅能於單一國家內使用。另依 申根簽證相關規定,如在申根地區二次(或以上)過境轉機,即使不出機場,亦須申請目的相符之申根簽證。
  2. 鑒於國人對前揭申根簽證規定 並不熟悉,日前已發生持D+C簽證之我國籍留學義大利學生赴德國旅遊,因在義大利停留天數已超過90天,致所持之C類短期簽證失效,不能再前往其他申根國 家,由於義大利長期簽證(D)尚未到期,爰被遣回義大利。另有國人自香港過境巴黎,擬取道布拉格前往馬其頓,因未申獲申根過境簽證,被留置於巴黎機場,必 須另購取道其他非申根國家之機票前往其目的地。
  3. 取得申根簽證後,請逐一檢查各欄位或至少檢查:(一)適用國家(全部申根國或部分或單一國家);(二)簽證類別是否與出國目的相符;(三)單次或多次入境;(四)停留總天數(與有效期限並非一致);並請依據申獲之簽證種類及期限進出申根國家。

 

違反相關簽證規定之申訴程序

倘於歐盟海關不慎因簽證效期不足或違反相關 簽證規定時,歐盟海關之處置方式,在實務上有:執行遣返(送)動作、登錄拒絕入境紀錄、處以罰款。當違反規定遭科以罰款時,需當場繳付;倘對海關之行政處 分不服擬提出申訴,建議儘可能當場繳付申訴費,並於返國後依規定向該國海關提出行政申訴,委婉說明違反規定理由,以爭取註銷日後不得入境之紀錄或獲得較輕 之處分;如返國後再行匯款繳交申訴費,常因國際間匯款扣除高額手續費,致產生所繳申訴費少於規定金額(一般為30歐元),將不利違規者進行申訴爭取獲得較 輕處罰之機率,建議儘量於歐盟境內繳付,於回國後再書寫申訴函寄回相關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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