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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問題 |

豬流感旅遊取消

發問者: 發問時間: 解決時間: 解答贈點: 回答:
嚕子 ( 初學者 5 級)
2009-05-04 11:13:23
2009-05-14 11:33:07
5 ( 共有 0 人贊助 )
評論: 意見:
202
網友正面評價 100% ( 共有 3 人評價 )
[ 檢舉 ]
我於東森購物買了江南之旅遊券,且於5月要出發,因最近豬流感的疫情,欲取消,請問是可拿回扣掉簽証後的7成嗎,但旅行社(東森旅遊)是說是己扣掉機票.飯店後等等費用所剩的錢,那我所拿回的就沒有7成了,這樣合理嗎,

最佳解答

回答者: 代表知識團: 擅長領域: 回答時間:
旅遊規劃師-小岳(帳號居然被盜用 ) ( 知識長 )
就是愛知識-旅遊規劃知識團
航空 | 大陸港澳
2009-05-04 13:08:12
[ 檢舉 ]

我了解版大的心情  不過 只有政府宣布紅色警戒 才可以全額退費  如果您已經跟旅行社簽署 旅遊契約書 那法律上 旅行社有權力按照 旅遊契約書 執行 (如果太接近出發日 就是必須要扣除已經確認會損失的費用 以及 服務費之後 剩下的才能退給顧客)

第 二十七 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1.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5. 通知於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到達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簽證費後計算之。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之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第 二十八 條:(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
 因 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得解除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已代繳之規費或履行本契約 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扣除後之餘款退還甲方。但雙方於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使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乙方依前項為解除契約之一部後,應為有利於旅遊團體之必要措置(但甲方不得同意者,得拒絕之),如因此支出必要費用,應由甲方負擔。





目前尚未達到全額退費的紅色警戒 所以尚未可以全額退費不過違約金的部分 我到是認為您可以跟旅行社溝通讓雙方損失降到最小

如果您覺得他扣的太多也可以請品保協會 及 相關單位 幫您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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